长沙市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流程

2018-03-20 阅读次数: 2682

【受理机构】:村、乡(镇、街道)级社会救助机构
 【办理事项】:医疗救助申请
 【咨询电话】:0731-88665460
 【适用对象】:低保对象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限】: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
 【参考依据】:《长沙市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

医疗救助申请条件: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其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所需材料
1、救助对象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低保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医疗救助的书面申请;
6、其它相关材料

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一、低保对象大病门诊救助申请流程:
 (一)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大病门诊医疗救助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救助对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验,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长沙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签出意见后报街道(乡镇)。
 (二)街道(乡镇)对上报的《长沙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签出意见后报区、县(市)民政局审批。
 (三)区、县(市)民政局对街道(乡镇)上报的《长沙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长沙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下发不予救助的书面通知书。
 (四)大病门诊医疗救助的对象和救助金额于审批当月在对象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
 (五)大病门诊医疗救助资金由区、县(市)民政局在审批当月或下月通过银行发放。

二、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原则上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民政部门按月将城乡低保对象名单输入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时,凭《低保证》(《五保证》)、医院病历和住院通知单到街道(乡镇)民政办办理《准予救助通知单》,并将《准予救助通知单》交所住医院。出院结算时,医保系统将准予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自动生成城乡居民医保支付金额、医疗救助金额、自付金额3个部分。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医疗费用中的医疗救助金额由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直接结算。
 暂未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地方,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按照城乡低保对象大病门诊救助的程序进行。但救助对象在申请救助时还需提供住院通知书、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凭证、必要的病历资料和医保结算支付凭证。

三、已享受大病门诊救助后又住院的城乡低保对象,其大病门诊救助金额列抵住院救助金额。

四、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救助对象和金额于民政部门与定点医院结算的当月在对象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

五、民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取证以及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配合民政部门的调查。

六、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提出书面救助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相关问题回复

一、医疗救助对象如何就医?
 【答】民政部门按月将城乡低保对象名单输入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时,凭《低保证》(《五保证》)、医院病历和住院通知单到街道(乡镇)民政办办理《准予救助通知单》,并将《准予救助通知单》交所住定点医院。

二、医疗救助工作如何管理?
 【答】医疗救助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负责拟订医疗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并加强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做好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与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的连接工作,协助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有关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救助的相关工作。

三、哪些情形不属于长沙市医疗救助范围?
 【答】 (一)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致死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整形、整容、保健等非基本医疗发生的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应由他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
 (四)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五)超越医保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服务设施标准实施诊治的费用;
 (六)拒绝民政部门依法依规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