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08 阅读次数: 1165
人在职场,难免跳槽换工作。
有网友戏言,跳槽穷半年……
一旦换工作,就绕不开一个试用期。
试用期,在许多人眼中,仅仅是一个工资待遇比转正后要低的存在。(法律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但在许多企业眼中,试用期似乎是”无法无天“的存在。
比如,随意设置试用期期限、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等等神操作。
其中,误解比较深远的就是,试用期不缴纳社保。总觉得,试用期不缴纳社保是降低用工成本的有效措施之一,并且非常省钱……
补充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