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政策

2018-07-25 阅读次数: 1664

一、资格审核 

参保职工在长沙市本级统筹区参加生育保险,从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费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停保后,3个月以内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期间所欠保险费的,从续保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3个月以后办理续保手续的,从续保的下月起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注:申报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必须在正常参保状态下进行。

续保月份以医保系统实际到账时间为准,一般到账时间晚于办理手续时间。


 

二、备案登记 

●参保女职工怀孕20周后至分娩前,应到本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中任选一家作为本人妊娠诊断、检查和分娩的协议医疗机构。并带社会保障卡(暂无社会保障卡用医保手册)、生育证到协议医疗机构医保科进行备案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协议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变更。

●参保女职工终止妊娠、计生手术并发症的治疗,须带社会保障卡(暂无社会保障卡用医保手册)、结婚证到本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医保科进行备案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生育医疗费用结算 

●怀孕20周后至生产前的孕期检查费用为600元,参保人员须在备案登记的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费用直接在该医疗机构结算。

●怀孕28周后的围产期疾病治疗、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费用按本统筹地区统筹支付标准予以报销,参保人员须在选定的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直接在该医疗机构结算。

●终止妊娠(门诊400元、住院1000元)、上环和取环(各100元)、计生手术并发症的治疗,须在参保人员选定的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直接在医疗机构结算。


四、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女职工:

①办理程序:参保人员提交所需资料,由单位专管员负责办理。

②办理时间:自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15天)休完后开始申领,至所有产假(含国家规定的产假和2016年《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增加的60天产假)期满后3个月截止,逾期不予受理。女职工生育津贴每周三办理。

③所需资料:

●正常生育:生育津贴申领表(需加盖单位公章)、社会保障卡(暂无社会保障卡用医保手册)、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

●终止妊娠:生育津贴申领表(需加盖单位公章)、社会保障卡(暂无社会保障卡用医保手册)、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妊娠14周以上提供)、诊断证明(盖章)、妊娠B超单(原件)。

以上所有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其中身份证、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需提供复印件并复印在一张A4纸上(正反面均可)。

④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月人平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国家规定的产假);


男职工无经济收入的配偶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①办理程序:参保人员提交所需资料,由单位专管员负责办理。

②办理时间:自分娩后开始申领,至分娩后6个月截止,逾期不予受理。每周二办理。

③所需资料:生育津贴申领表(需加盖单位公章)、医保手册(或社保卡)、夫妻双方身份证、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盖章)、诊断证明(盖章)、住院费用发票(原件)、女方无工作无经济收入证明。

以上所有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其中身份证、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复印件并复印在一张A4纸(正反面均可)。

④支付标准: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支付。

备注: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补助或城镇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补助后不再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男职工无经济收入的配偶生育津补贴待遇。

   

五、产假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产假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下列情形,可增加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

●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