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问题】常入的社保误区,看看你有中招吗?

2018-07-20 阅读次数: 2615

社保,可谓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保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清楚重要性是一回事,花时间了解又是另外的一回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众对社保依然有着明显的认知不足。

社保分哪几部分?要扣我多少钱?

我的哪些医疗费用社保可以报销?

我怎样才能查询到我的社保信息?

我之前交的医疗保险都作废了吗?

这些问题,可能专业的你都能轻易的作答。但还有一些问题,存在认知的误区却不自知。

一、试用期可以不给员工缴纳社保

许多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与员工单方面约定“试用期内不交社保,转正后再参保。”似乎合情合理,但实际上却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而试用期员工就已经跟单位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

因此,员工在试用期也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

二、员工可以自愿放弃社保

出于对社保的误解,一些员工不愿意购买社保并要求公司将购买社保的钱补贴到他们个人。那么基于让员工满意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考虑,让员工签一份《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书》,是否就没有风险了呢?

错了,这个风险大大的有。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单方承诺或约定无效,企业不能免责。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保的,该书面承诺无效。

三、只有养老保险会累计年限

大家都知道在办理退休时养老保险必须累计缴费满15年,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却常有人不知,除养老保险之外,医疗保险也会累计年限。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也就是说,只有在办理退休时医保的累计缴费时间满足国家规定年限时,才能持续享受医保报销,一般医保办理退休的条件是:医疗保险累计缴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若退休时没有达到规定年限,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即可。

社保往前补缴不受限制

“社保断缴没关系,补缴就是了”不知道你是否也有这样的观念呢?认为断缴没影响,补缴很容易。

实际上社保确实是可以补缴的,但补缴却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么轻易。很多城市对补缴都有严格的限制,比如最多只能往前补缴3个月,且跨年不补缴或需要非常繁杂的手续。

并且在很多方面补缴是无效的。比如北、上、广、深、杭这些城市,买房买车孩子上学等政策需要连续缴纳社保N年才能享受,一旦出现断缴,那么社保缴纳年限便会从头开始计算。

社保不论对公司还是对我们个人而言都很重要,做好社保的相关功课,也能免很多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