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20 阅读次数: 1753
按照女职工产假相关政策规定,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终止妊娠(含人工终止),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规定计算的产假期间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差额部分应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日期足额发放给女职工本人。
产假期间工资,按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除以30.4后乘以享受产假天数确定,女职工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在本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月份计算。
此外,鼓励用人单位与女职工通过平等协商,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含工资集体协议和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约定产假期间相关待遇发放的衔接办法,但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