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

2020-02-27 阅读次数: 1906

2月25日,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37号),按照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陕退役军人厅发﹝2019﹞55号文件,调整了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按照我省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参照执行。具体执行标准是:残疾一级抚恤金每年85370元(原77610元)、残疾二级抚恤金每年75580元(原68710元)、残疾三级抚恤金每年65780元(原59800元)、残疾四级抚恤金每年51790元(原47080元)、残疾五级抚恤金每年39180元(原35620元)、残疾六级抚恤金每年33130元(原30120元)、残疾七级抚恤金每年23820元(原21650元)、残疾八级抚恤金每年15380元(原13980元)、残疾九级抚恤金每年11210元(原10190元)、残疾十级抚恤金每年8380元(原7620元)。

同时,省人社厅还印发《关于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依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明确了职工工亡时间发生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各市(区)和行业单位在核定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时,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和此基数核定,确保足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