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2 阅读次数: 1983
快速处理的“小工伤”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伤害事故发生时用人单位及其受伤害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
(二)伤害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情形;
(三)职工所受伤害程度较轻,伤情稳定后,达不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规定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四)治疗终结后其医疗费用总额在2000元及以下;
(五)用人单位和受伤害职工对事故性质、事故经过、职工受伤害程度和待遇总金额无异议,均同意申请快速处理。
所需材料:
(1)《工伤事故报告表》;
(2)《长沙市“小工伤”快速处理申请表》(一式三份);
(3)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原件(交复印件);
(4)《长沙市“小工伤”事故证明书》(一式三份);
(5)医疗费发票复印件(原件交医院结算)、诊断证明(加盖医院公章)、病历资料原件(交复印件);
(6)其他有关资料。 如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和赔偿调解协议等(涉及第三方责任的由第三方支付)。
办理程序:
事故备案---》医疗终结后申请“小工伤”快速处理---》经办机构确认后核拨医疗费用。
即: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在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进行事故申报,未进行网上申报的,自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申报《工伤事故报告表》---》医疗终结后,工伤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且达不到伤残等级的,用人单位可向经办机构提出“小工伤”快速处理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窗口受理后开具申请材料接收清单---》待遇结算科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经确认符合条件的,核报工伤医疗费用,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1.在协议医院按“待定工伤”就医的,5个工作日后,经审核确认的《长沙市“小工伤”快速处理申请表》、《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结算(或退费)通知单》、原始发票、相关病例资料、到协议医院医保中心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2.经批准的非协议医院(包含异地医院)就医的,5个工作日后询问是否确认为“小工伤”,经过确认符合“小工伤”快速处理的,可于每周三携带税务部门往来的结算收据或其他收入发票到财务科办理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