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那些事,一帖说清!

2018-06-27 阅读次数: 2930


什么是“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能休多少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1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哪些情形不能享受年休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对于企业职工来说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不休或少休年休假,工资怎么算?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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