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陕西省人社厅关于将大骨节病等地方病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通知

2019-01-23 阅读次数: 763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将大骨节病等地方病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大骨节病等地方病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通知》(陕人社函〔20188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将大骨节病、氟骨症中重度和慢型克山病3种常见慢性病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政策范围。

二、患有大骨节病、中重度氟骨症、慢型克山病的参保职工和居民门诊治疗上述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补助比例为7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最高限额标准分别为517元、693元、165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最高限额标准分别为470元、630元、1500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最高限额标准提高20%,即分别为564元、756元、1800元。

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和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积极宣传大骨节病等地方病实施住院和门诊慢性病报销政策,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早发现、早治疗。

本通知自201812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