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杨国福事件看“临时工”管理之殇

2018-06-11 阅读次数: 6440

近年来利用“临时工”当挡箭牌的做法是屡见不鲜,使得“临时工”几乎沦为素质低、纪律差、缺乏职业规范的代名词,变成了危机公关时的“背锅侠”。

据媒体报道,近日,一位网友在广州一家杨国福麻辣烫用餐,瞥见一位店员在后厨切肉,切肉倒没什么,只是隔着帘子都能清晰看到这位店员的两只光脚丫正放在砧板上。肉在店员砧板上翻来覆去,而脚丫岿然不动,好不恶心!

▲杨国富店员脚踩砧板切肉

事情被曝光后,该店负责人郑先生表示,视频确实发生在他们店内,该名员工系临时工,来店已经有一段时间, 没有经过严格的考核上岗,平时主要负责后厨的清理及食材清洗等工作,“我们的管理制度很严格的,临时工没办法,我们承认我们的管理不当,但是我们会加强管理。”

他表示,当晚这名员工可能是贪图方便导致出现这样的不雅举止。 目前,该名男员工已被辞退,同时,已将那些受影响的猪肺倒掉。

无独有偶,据媒体报道,前段时间有人发现河南滑县政府院内种了53株罂粟花!事后滑县政法委副书记介绍,这53株是两名临时聘用的种菜人员误种。罂粟花被发现之后,警察铲除了罂粟花,两名60多岁的临时聘用种菜人员武某某和柴某某被警方处以500元罚款。

“误种”的53株罂粟花都在茁壮成长,即将进入成熟期,这么长时间居然没人发现过?如果没有群众举报,这些“毒品”将产自政府大院?真是名副其实的黑色幽默。这些问题恐怕不是处罚两名老年临时工就可以解决的。

其实,“临时工”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其对应的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固定工”,自从199511日起,中国劳动法律体系里,就已经不再存在“临时工”一说了。

既然法律上已经不存在“临时工”一说,这次的“临时工”又是什么情况呢?

我们不知道上述用人单位对“临时工”是怎么界定的,但根据劳达这么多年的咨询服务经历来看,在企业使用“临时工”的情形里,不外乎如下几种情形:

企业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临时增加一些员工提供劳动,这些人员在企业的时间有限,一两个月、一两周,有些甚至是一两天。若与这些人员签订合同、缴纳社保公积金,企业认为太过麻烦,且增加成本,故在有意无意下,这些人员就别界定为“临时工”,不签合同、不交社保、不交公积金,根据工作完成情况,支付报酬就结束了。

实际上,严格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这些人都是与企业形成短期劳动关系的人员。无论是在《劳动法》中,还是在《劳动合同法》中,都是认可合同期限少于3个月的劳动合同的。

换言之,劳动合同用工这一形式,并不受时间长短的影响。因此,本情形下的“临时工”实际应归属到劳动合同用工这一主要用工形式中。

有些企业在临时需要增加人员时,并不会自己去直接招聘雇佣,而是与第三方合作,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来进行操作。

加上《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因此,实践中,也有一部分单位将劳务派遣员工视为“临时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这种用工模式下,企业可以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可以不交除工伤保险以外的其他社保,可以随时终止双方的关系而无需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

企业对这类人员的使用相对比较灵活机动,因此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将这类人称为“临时工”。可见,在这类情形下,所谓的“临时工”应当归属到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中。

有些企业,将所有不是劳动合同用工模式的员工,统称为“临时工”。换言之,这些企业中的“临时工”就是所有的非劳动合同用工模式下的所有劳动者。

事实上,“临时工”问题本质上还是一个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转变的问题。

只要允许他代行职责,他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干活时是“正式工”,出事就成了“临时工”。不管是哪种情况下的“临时工”,都是隶属于该企业的员工,都应该接受该企业管理,不应该产生所谓的不好管的问题。

因此,对于企业来讲,在涉及到“临时工”的管理时,不能想当然地处理,否则很可能踩到雷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