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3号),规定从2020年5月1日起将我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
根据最新的计算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旧标准为80%)发放;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举例,目前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为1810元/月,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满一年可以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原来标准,他每月可领到的失业保险金为:1810×80%=1448(元)。2020年5月1日以后,他每月可领到的失业保险金为:1810×90%=1629(元),每月增加了181元。
同时,我区实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调整机制,即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各统筹地区按规定同时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一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根据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做好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至失业人员账户中,不需要失业人员另外提出申请。
(供稿:厅失业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