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0 阅读次数: 1107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精神,结合我省疫情防控现状,现对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安排如下:
一、各市人社局要善于运用信息化手段,指导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的同时,积极开展调解仲裁工作。对因受疫情影响而造成的仲裁工作人员减少等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增补,确保工作正常运转。案件审理工作仍应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对疫情影响案件审理时限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人确认,可暂缓处理;并在影响因素消除后,及时审结案件,相关情况的记录材料应纳入案件卷宗保存。
二、全省仲裁系统要对参加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医疗卫生单位给予重点关注与支持,要对抗击疫情期间医护人员的管理及其劳动权益保障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法律指引及风险提醒。要对因抗击疫情而引发的医护人员劳动人事争议优先受理、优先处理。要全面保障医护人员抗击疫情期间的合法权益。
三、各市人社局要密切关注因疫情而导致的劳动人事争议高风险行业、企业的劳动关系状况。要高度关注加工制造业产业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各类线下体验式服务行业企业,如餐饮行业企业、大型商业零售业企业、以及各类服务密集型行业企业等;要高度关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尤其要关注疫情发生后从我国撤侨国家的在华投资企业,以及已经宣布压缩在华商业活动的外国企业驻华机构。全省调解仲裁系统要对上述具有劳动争议发生潜在风险的行业、企业具有高度警觉性,要在保就业、保稳定的原则下有重点地开展2020年度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工作。全省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因受疫情影响而发生的集体争议案件、涉外案件及其他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人社行政部门。
四、各市人社局要针对本地区疫情变化及疫情防控工作的具体要求,指导辖区内仲裁机构灵活调整工作方式。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应当在保障当事人仲裁程序权利的同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对有特殊情况、特殊需求的当事人,要积极与卫生、民政、司法、工会、妇联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确保在疫情防控期间仍能够顺利开展工作。
五、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要积极开展远程办公,利用信息化办案手段开展案件受理及处理工作。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进行电话调解,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开展视频调解、视频庭审。对上述办案过程中形成的音频、视频资料应当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立卷归档。
六、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受理、办理仲裁案件过程中,要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因素。对因抗击疫情、防控疫情而开展的隔离、治疗、延期复工、延期开学等情况作为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执行。对因受疫情影响而导致当事人不能参加庭审活动的,经查证属实,可不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缺席裁决”处理。
七、全省调解仲裁系统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的行风建设工作,要在积极防控疫情的同时正常推进案件受理、案件调解、信息化办案、裁决文书制作、案件管理等后台工作,不得以防控疫情为由拒绝履行工作职责。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全省仲裁系统要共同努力、克服困难、主动履职,要适时开展疫情结束后的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预判,以守土有责、担当奉献的精神做好2020年度的争议处理工作,全力维护我省良好的营商环境及和谐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