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5 阅读次数: 1480
近日,陕西省人社、财政、税务等三部门出台《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疫情防控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保障疫情期间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突出帮扶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通知》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对受疫情影响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
《通知》在延续2019年稳岗返还政策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较大30人以下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稳岗返还政策倾斜支持,返还标准按上年度3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同时,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采取轮班工作、协商薪酬及待岗等方式稳定岗位的参保单位,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疫情防控期间,返还比例可由50%提高到60%;对面临生产经营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2019年第四季度以来连续亏损2个季度的30人以上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
《通知》突出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规定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至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裁员人数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上年末参保人数的20%。职工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联企业之间职工换岗的,不计入裁员率。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联动,加强工作衔接,加快政策落地见效。要精准落实稳岗政策,突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较多企业的政策支持。对参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保障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要给予重点关注,优先审核拨付。对申请稳岗返还时参保人数比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减少超过50%的企业及“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予发放稳岗返还。要合理制定返还计划,优先使用历年结余,对基金支撑能力较弱、备付能力不足的市,免缴2019年度省级调剂金,并可按规定申请省级调剂,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政策红利。对骗取或套取稳岗返还等资金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要纳入诚信机制,依法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要推行网上经办,减少证明材料,提高工作效率。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推广先进经验,加强跟踪问效,让企业得到实实在在的支持,稳定就业岗位,确保就业局势基本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