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个人住 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01-23 阅读次数: 2635

中心各部室,各受委托银行: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规范》要求,结合西房金发〔2018〕95号文件精神,现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额度方面
  (一)借款人配偶为现役军人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双缴存职工家庭贷款额度计算。借款人配偶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附最近六个月缴存明细,还须提供借款人配偶的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复印件及加盖银行业务章的“军人保障卡”流水。
  (二)退役军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将在部队的公积金缴存余额转入现缴存公积金中心,连续缴存时间可根据部队出具的缴存证明(或缴存明细)合并计算。
  二、贷款期限方面
  (一)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借款人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后5年。
  (二)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年龄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女55岁,男60岁。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应文件)。
  (三)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或延迟退休的,需提供单位文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
  三、贷款审批方面 
  (一)对一房多证房屋,由于抵押登记原因,不予受理。
  (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借款人应为房屋买受人之一,买受人仅限夫妻。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借款人可为房屋买受人配偶。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