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津工作外国人办理个人公积金贷款的通知

2018-03-23 阅读次数: 2365

各区、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根据《关于在津工作外国人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8〕1号),现将在津工作外国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操作通知如下:
一、公积金贷款办理
(一)贷款申请资料
1.身份证明
在津工作外国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护照及经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外国人在签订购房协议时向房管部门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作为身份证件的,申请贷款时也需一并提供。
2.就业证明
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3.夫妻关系证明
借款人无配偶的,需签订借款人无配偶声明。
借款人在中国境内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结婚证》;借款人在境外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结婚证明及经中国驻其婚姻登记国家或地区使领馆认证的中文翻译。
4.借款人配偶非中国公民的,提供护照及经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无法到贷款银行面签的,需同时提供配偶经中国驻其所在国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中文译本。
借款人配偶为中国公民的按照国内职工贷款要求提供身份资料并到贷款银行进行面签。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他资料参照《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发〔2016〕100号)执行,但不需提供户籍证明及个人正楷人名章。
(二)贷款程序
在津工作外国人办理公积金贷款须采用保证担保方式。同时在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实施预约制度期间,需按照预约制度进行贷款预约。
1.银行收件
借款人应携带贷款申请资料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审核资料齐全无误的应当时受理,并指导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中个人基本信息、购建房信息、贷款申请信息等。借款人、银行经办人双方签字确认。
2.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银行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核,并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
借款人还应办理委托担保公司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手续,签订相关文件。
借款人及配偶不签订《委托提取协议》,不办理委提。
3.中心受理并审批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信息、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4.资金划拨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拨到贷款银行。
5.贷款发放
贷款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账户或资金监管中心账户。
6.办理担保手续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贷款银行将贷款资料报送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办理抵押登记及反担保手续。
7.中心复核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对抵押登记信息进行复核。
二、公积金贷款偿还
外国人应持护照办理提前还款、打印还款凭证等还款手续。若护照与贷款申请时提供的护照不一致的,还应提供贷款申请时的护照。其他规定按照《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回收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发〔2017〕58号)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发〔2016〕100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