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5 阅读次数: 3414
为减证便民、优化住房公积金服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下发关于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通知,取消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资料。
职工购买私产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提供评估报告。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是否提供评估报告按照贷款银行商业贷款部分要求执行。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时,职工应在《贷款申请情况声明》中承诺所购住房交易价格真实,同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交易价格进行内部核查并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价格为准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
职工在本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交《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房屋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和租金发票。
承租人本人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承诺书》提供租赁信息,对租赁行为和信息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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