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改革应坚持互助共济原则

2018-08-13 阅读次数: 3480

作为国家在风险管理领域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社会保障由政府主导组织实施,通过财政预算或征收社会保险费等途径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按照一定规则向特定社会成员提供资金或服务,确保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尊严。这种集众人之力解除社会成员基本生存和发展后顾之忧的保障机制,不仅能够为全体国民提供稳定预期,而且有助于降低全社会的风险管理成本。

互助共济是社会保障的天然属性。现实生活中,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经常发生。就某一特定风险事故而言,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风险事故的发生带有必然性;但对某一个体而言,风险事故发生则是偶然的,即此个体是否遭遇风险事故是不确定、无法把握的。但是,借助技术手段,在特定时期、特定范围内某种风险事故发生和损失的规律是可能被发现的。正是由于把握整体损失规律的可能性和把握个体损失规律的不可能性,互助共济成为处理风险的有效方法。

以互助共济为基本理念和原则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化解社会成员面对的不确定风险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一是风险应对者由个体壮大为集体,即以群体之力帮助个体抵御风险;二是个人基本生存发展条件由不确定变为确定,面临风险的个体通过纳税或缴费,能够以确定的小额成本获得稳定的基本生活保障;三是防范风险的行为由利己转化为利他,个体为解除基本生存发展后顾之忧而参加社会保障计划,结果是所有参加计划的人都能获得保障,这正是基于利己目的而达成利他效果。

在社会保障的具体制度中蕴含着4种互助共济关系:一是普通社会成员与特定风险事故遭遇者之间的互助共济。比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体现的是健康者与伤病者之间的互助共济,长期护理保险体现的是失能者与健全者之间的互助共济,失业保险体现的是在业者与失业者之间的互助共济,等等。二是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互助共济。比如,社会救助体现了社会成员对低收入群体的互助共济。三是代际互助共济。在现收现付模式下,在岗的年轻一代通过缴费纳税供养年老一代,而年老一代之所以可以享受这一权利是因为他们年轻时对制度作出过贡献。四是地区之间的互助共济。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协调地区之间的利益,确保全体国民都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互助共济是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发展所坚持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在新时代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仍然需要坚持互助共济原则。

加快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基本养老保险是最重要的社会保障项目之一,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互助共济。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行制度采用地区统筹的行政管理模式。这一模式虽然能够有效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并与财政体制相适应,但由于地区之间互助共济的渠道不畅通,各地养老保险筹资负担畸轻畸重,影响了地区均衡发展和全国劳动力市场一体化进程。最近,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这是走向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重要一步。随着制度设计的改进,基金调剂力度将不断加强,直至实现统收统支的全国统筹。

与时俱进完善个人账户。上世纪90年代,我国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探索出独特的“统账结合”模式,为新旧制度转换和改革平稳推进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严格意义上的个人账户并不具备互助共济功能。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探索适合中国国情、更能体现互助共济原则和共享发展理念的制度模式。

积极倡导互助共济文化。互助共济是一种方法,也是一种文化,不仅能提高风险管理效率,还能凝聚人心、促进社会团结进步。在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应按照权责清晰的原则,明确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家庭的责任;明确社会保障各项目的职责定位,优化制度设计,以增强互助共济性。同时,应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明晰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积极倡导互助共济文化。